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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后不迁出户口反给新生儿落户 法院判赔

※发布时间:2019-10-16 10:21:1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刘某购买张某房屋,约定张某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后迁出户口。但张某不仅未迁户,还将新生儿落户此处。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依约迁户并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部分诉求,但刘某不服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张某迁户,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变更了违约金数额,并驳回刘某其他诉求。
  2012年5月13日,刘某以357万元购买张某房屋,并约定张某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790日内迁户,未迁出则支付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自逾期超过790日起,按日计算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年7月16日,刘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后,张某未按合同约定迁户,还将2015年1月刚出生的儿子落户至此。刘某以张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迁户并赔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未依约迁户,办理北京户口就只要16周,绝对正规。,应承担违约责任,北京落户政策2020年这几种人分分钟入户。,判决其支付刘某10万元违约金。但因户口迁移问题不属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受案范围,故驳回其该项诉求。
  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坚持认为张某迁户是合同义务,法院应改判。另外,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过低,进京指标的单位或公司,公布一份送给2020届毕业生。,应重新计算。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户籍迁移问题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不支持刘某关于张某迁户的诉求。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790日内,即2014年9月14日前将其户籍迁出,而他不仅未迁出,还将儿子落户至此,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对违约金的计算进行分段处理。酌减了2014年9月14日前未迁户应支付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数额,酌定张某应支付7万元违约金。在2014年9月14日之后,按日计已付款万分之五的持续性违约金,结合刘某的实际损失和张某的过错,确定张某应以每日80元为标准,支付刘某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迁出户籍之日止的违约金。此外,驳回刘某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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