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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发布时间:2018-1-26 14:38: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上海浦东新区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刘家峰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职业数年,现在上海尚域律师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在精通常规诉讼业务的前提下,尤其擅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索赔、婚姻继承、经济合同、房产纠纷、劳动工伤、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纠纷的代理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的代理,已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即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管辖,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仲裁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一般来说,划分仲裁管辖权限,是从方便当事人、方便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确定的。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2、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协议内容不得违律、行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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