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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维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拟)征集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26 0:01:2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汽车维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等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及《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汽车维业被评价主体、评价主体、信用信息提供方、信用监管方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使用、管理。被评价主体指汽车维修企业、企业维修从业人员、企业零部件企业等;评价主体指具有企业、人员评价资质,从事信用评价类的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方指能够提供被评价主体各类信用信息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如团体组织、与被评价主体关联的上下游供应链及业务合作企业、配件企业、互联网公司、主机厂、车主等;信用监管方指具有被评价主体监管职能或管理职能的机构、单位,如:协会、监管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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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产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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