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3月23日消息:如果一辆车可以解决数十个人的用车需求,我们的出行会不会更加“低碳”?城市的交通拥堵、停车困难、污染等问题,会不会有所好转?
刚闭幕,大城市拥堵亟待解决的呼声犹在耳边。汽车的剧增正带来日益严峻的“都市病”:交通拥堵、停车难、空气污染……如何应对这些问题?随着等大城市限购车辆、摇号等政策的收紧,民间的需求找到了“汽车租赁”这一出口。
但目前新兴的汽车租赁行业了很多现实困境和法律政策瓶颈,至今尚未在全国蓬勃发展。那么,汽车租赁的难题症结究竟在哪儿?
“发展汽车租赁这一‘购车替代方案’,一方面可以满足刚通需求,同时还能节省资源。城市将获得更畅通的交通、清洁的,解决车辆激增带来的‘都市病’。”吕红兵说。
总理在2009年的工作报告中谈到“扩大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时指出:“完善汽车消费政策,加快发展二手车市场和汽车租赁市场,引导和促进汽车合理消费。”“显然,促进这一产业发展,也与国家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吕红兵说。
网易汽车联合罗兰贝格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到2009年底,我国约有5000~10000家登记的汽车租赁企业,其中50%的企业位于、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市场份额按金额占60%。这四个大城市诞生了几家规模在500辆以上的租赁公司,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三线%。如成都、杭州、厦门等地,租赁车辆规模迅速扩大,各种中小型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诞生。
但从行业整合程度来看,前10名的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不过11%,前5家只占8%。我国最大的汽车租赁企业首汽,市场占有率也不到3%,远远小于其他国家的整合程度。
“在我国,汽车租赁业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业,目前所有和客运有关的行业,如公交、出租车、长途大巴等,均不含汽车租赁业务。”吕红兵说。
经测算,2009年,中国乘用车租赁市场车辆规模在14万辆左右,营业额约为138亿元。从2005年开始,中国的租赁市场经历了第一轮高速增长期,五年来的复合增长率高达30%。预计未来5年,租赁市场将持续维持25%左右的增长。
吕红兵说,我国租车行业市场快速膨胀,却仍存在致命“软肋”——缺乏相关立法和政策,“由于缺乏相应法规,众多租赁公司被骗租率高,导致经营亏损,企业经营风险大。这同时造成了普遍缺乏行业规范、市场混乱的窘境,制约了行业的发展。目前汽车租赁只能列入普通服务行业,没有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更加大了企业风险。”
根据罗兰贝格咨询公司的调查分析,国际市场发展较成熟的短期自驾市场在中国才刚刚起步,目前占市场份额的18%。
“随着国内汽车保有量的增大,汽车租赁业作为汽车行业的补充,已经越来越重要,而国内汽车租赁业仍处于低端水平,汽车租赁的困局已经影响到汽车流通的良性循环及二手车行业的发展。”吕红兵说。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主任管敏正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不存在有关汽车租赁行业的法规。
2007年12月,交通运输部废止了原来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原因是“很多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并且与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冲突”。
“比如像我们经常代表公司出差,去谈合同,从一辆高档车上下来,效果就比从出租车上下来要好。我们不可能到外地现买车,所以,几天租一辆带司机的车,还是比较实际、方便的。”一家跨国企业的商务代表王女士说。
中国道运输协会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主任、高级工程师张一兵介绍,美国就有类似的高档车带司机租赁业务,英语称为“Limo Service”,区别于出租车。“它需要预约,比如亚特兰大市就有500辆这样的高档租赁房车。”
张一兵介绍,国内外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多数是汽车租赁服务的辅助业务,一般没有专门从事带司机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目前,带司机汽车租赁以机场接送服务、礼仪用车服务及短期的包车服务为主。与旅客运输中的包车相同,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时间内的交通服务并负责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我国现有的《道运输条例》规范的对象为道客运,与汽车租赁附带驾驶员服务存在根本区别。”管敏正律师说,“据我所知,目前我国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使用或规范‘代驾服务’这一概念,也未对其进行。因此,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代驾服务,目前无法可依。”
张一兵介绍,我国各级道运输管理部门,是公交车、长途大巴等道运输服务带司机汽车租赁的,但又不承认“带驾租车”为包车客运业务,“因此,按照包车客运的程序接受企业的客运经营申请”。同时,经营申请审批的手续繁琐,“根本无法适应带司机汽车租赁的需要”。
而部分地方制定了汽车租赁管理法规,其中“带驾”这一概念也未被纳入。如《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就指明:“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
市运管局在2010年11月发表的《市汽车租赁行业发展问题研究》中指出:“目前,国家没有关于汽车租赁的立法。本市汽车租赁管理法律依据是2002年颁布的《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但同样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该《办法》中有关许可的条款和内容取消,很多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虽然有些地方法规对汽车租赁企业或多或少有些或要求,但此类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或是像一样,在实践中已经被弱化?这些都值得和业界探讨。”管敏正律师说。
在交通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汽车类教材《汽车租赁》中,就解释带司机汽车租赁(被称为“Hire Car”、“Limo Service”)是一种常见的业务,“但在我国,带司机汽车租赁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
在联合国、欧盟和的行业划分标准中,都明确带司机汽车租赁属于运输行业。比如联合国2002年公布的《中央产品分类》(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是联合国统计署制定的产品分类国际标准,包含国内外贸易中所有可流通和储存的产品和服务。——记者注),就将带司机短期汽车租赁划入道运输服务,其中带司机客车租赁与出租汽车一样,被视为非班线旅客运输。
但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编号L73的租赁业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租赁,编号F51的道运输业中也不包括带司机汽车租赁。
对此,我国部分地方已开始调整带司机汽车租赁的管理政策。2008年1月,深圳市交通局宣布接受汽车租赁企业开展包车客运经营的申请,但仍仅限于深圳市内的大客车包车业务。
据张一兵介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承担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研究”课题的人员在2011年3月的《中国道运输》上刊登题为《汽车租赁现状与立法对策》的文章,在汽车租赁行规或规章中写入“明确租赁车辆类型包括小客车、小货车、大客车,并且允许带司机或代雇驾驶员”。
张一兵介绍,在,《道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中的“出租车服务”就是带司机租赁,小客车带司机租赁有酒店、旅游、机场、学校、私家5种,客车有非专营巴士、红色小巴等。上述业务允许批准后经营。
在,《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经营小客车租赁业租车人如需雇佣驾驶人者,应由出租人负责代雇小型客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驾驶”。
而欧美国家对带司机租赁管理政策比较宽松。“很多欧美国家的汽车租赁网站上,有带司机租赁这项业务。”张一兵说。
张一兵解释,由于“带驾租车”属于道运输行业包车客运的一种业务,又具有租赁特性,“因此,多数国家对其监管是和普通汽车租赁服务不一样的,倾向于客运行业的监管模式”。
比如在英国伦敦、美国纽约,承租方必须经过获得批准的经营商的预约,才能租用带司机的车辆。纽约,带司机车辆载客不得超过20人,承租方不得在街旁搭乘带司机的租赁车。同样是英国,有的城市则对带司机租赁没有。
在日本,汽车租赁不得提供驾驶服务,但不提供驾驶人员信息。韩国不得提供驾驶劳务,外国人、残疾人、65岁以上者、团体客户、租期6个月以上者除外。
“汽车租赁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目前关键是要有正确、明确的市场定位。如果能跻身现代服务业,将给汽车租赁行业带来一系列政策便利。比如,可以享受环保政策在税收融资方面的支持。”吕红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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