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财经信息> 文章内容

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1 18:02:1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人民网5月22日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有

  人民网5月22日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共十八条,其中,第一至,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服务类别作出要求;第四至八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作出要求;第九 至十一条,对许可受理、许可审核、许可决定作出要求;第十二至十六条,对许可变更、续办以及注销的条件、材料和程序作出要求;第十七条,对抽查、考核等监督管 理要求作出要求;第十八条,对生效时间作出要求。

  细则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重点明确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具体类别,细化了每类服务的概念、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使 其更具可操作性;二是适应国有单位转企改制、企业股份制等情况,细化了企业法人申请材料等,以更好地资本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三是明确平台服务提 供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平台账号用户管理制度、用户协议、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避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四是明确了技术安全评估有关要求 ,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合作的安全评估要求;五是对许可变更、续 办、注销等环节的条件、材料、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机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细则的出台对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准入管理、更好的服务行政相对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切实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开展许可管理工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严格履行网站主体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强化人员队伍建设,依法提供新闻信息 服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管理》(以下简称《》),制定本细则。

  第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务许可,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平台服务,是指为 用户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 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 报刊社、、、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 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第七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 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出版许可证》、《电视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应当以提供《》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 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一)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 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代表人签字;

  (二)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代表人等材料;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 根据《》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 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 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第二 十予以处罚。

  第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 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 材料。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 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 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