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考虑到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和江苏实际情况,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需继续录入专用税票数据并上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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