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此次备案工作主体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直播服务、平台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直播服务企业。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三、通知下发后,各互联网直播企业要及时与我办取得联系,领取《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并在30日内,向我办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由委托人提交备案相关材料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委托人应提交身份证正复印件并签字、互联网直播企业授权委托书。
四、各互联网直播企业提交的纸质版备案材料及附件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五、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出现备案事项变更时,应于30日内向我办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并现场提交备案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内容。纸质版备案变更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企业法人签字。
六、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在永久停止服务后30日内,向我办申请注销备案,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注销备案申请,纸质版注销备案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企业法人签字。
七、网站ICP许可证属于我省的互联网直播企业,未按通知要求到我办办理备案的,我办将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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