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微友发微信咨询快报律师团:儿子在杭州市某小学读书,12岁。去年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从2米多高的平行云梯上摔下(此器械应在监护下使用),造成肘关节部位肱骨粉碎性骨折移位。至今手臂还不能正常伸屈,有残疾的可能。
因需继续治疗,我们要求学校垫付后续的部分医疗费用,学校却不予垫付。从去年到现在的医疗费用都由我们自己支付,保险只赔付了一部分,请问学校在此事中应负什么责任?要求学校垫付部分治疗费用合理吗?如走司法途径怎样操作?
陈晓璐: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团委副
答:12周岁的孩子法律上已经不再是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而是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需要学生或家长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能够与校方就责任承担问题达成一见的情况下,学校应该会愿意先行垫付部分费用,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就有待法院受理后判定责任比例后才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需要走司法诉讼,先保留相关的,如正常治疗、交通开支、医护费用的凭证等,但鉴于孩子以后还要继续在学校就学,先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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