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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应用可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8-3-2 10:19:4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应用可构成商标侵权——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治理有限公司与老诚一(北京)酒店治理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胶葛案

  
  
  
  
【判决要点】

对注册商标的应用应严格照办核准的标识及核准的商品办事类别应用。假如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即使在核准类别范围内,也可能因实际应用的商标

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雷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本案中,被控侵权人经授权获得“城一锅”商标的合法应用权,但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用的倒是“老城一锅”,该标

识与另一注册商标“老诚一”极为近似,是以法院最终剖断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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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国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4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国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终字第09822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治理有限公司(简称“聚品缘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老诚一(北京)酒店治理有限公司(简称“老诚一公司”)

  
  
  
  
【案情简介】

老诚一公司是“老诚一”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号3767134,注册类别43类,核定办事项目为餐厅、饭铺等,有效期为2006年2月21日至2016

年2月20日。在经营中,老诚一公司对外签订《老诚一锅加盟协定》,许可加盟商应用“老诚一”商标经营羊蝎子火锅。老诚一公司及其加盟店门头、订餐卡、餐

具包装上均应用了羊蝎子图标和“老诚一锅”标记。

2004年4月28日,程树旺在第43类餐厅、餐馆、饭铺等办事上申请的“城一锅”商标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2009年11月26日,程树旺许可赞成程品

勇有偿应用“城一锅”商标,授权包含应用该设立公司以及许可他人应用该商标经营。2013年5月30日,法工资程品勇的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有限公司许

可聚品缘公司应用“城一锅”商标。2013年6月13日,北京华域鼎喷鼻餐饮治理有限公司名称变革为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治理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程品勇。

2014年1月,老诚一公司发明聚品缘公司在经营的羊蝎子火锅餐厅的招牌、餐具及宣传品上应用与“老诚一”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老城一锅”,并凸起应用。聚品缘公司又将老城一锅作为企业字号应用,构成不合法竞争。最终,成都代理记账让很多小公司从此不再担心记账问题,老诚一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聚品缘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核心】(二审)

1、聚品缘公司应用“老城一锅”标识的行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聚品缘公司将“老城一锅”作为企业字号应用是否构成不合法竞争。

  
  
  
  
【法院不雅点】

  
  
  
  
一审法院认为:

聚品缘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构成证据链条,证实聚品缘公司经由过程授权获得权力人程树旺的许可,享有应用“城一锅”注册商标的权力。而“老诚一”和“城一锅”都是

在第43类餐厅等办事上获得注册的商标。但聚品缘公司在餐厅在门店招牌、餐厅器具、及宣传品上,将“老城一锅”作为标识凸起应用。这种凸起应用的行动,是

将“老城一锅”作为商标进行应用。比对“老城一锅”商标与“老诚一”注册商标,类似之处在于两者字形和读音,不合之处在于前者多一“锅”字,且“城”与

“诚”存在细微差别。但总体而言,“老城一锅”商标与“老诚一”注册商标足以使餐饮的费者产生误认,造成混淆。根据以上来由,聚品缘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的

门店招牌、餐厅器具、及宣传品上,应用“老城一锅”商标,其行动伤害了老诚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审法院认为:

老诚一公司对第43类餐厅上注册的第3767134号“老诚一”文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

类似商品或办事上应用与其注册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涉案“老诚一”注册商标核定应用的办事类别为第43类的餐厅

等。聚品缘公司经营羊蝎子火锅、干锅鸭优等菜品,与涉案“老诚一”注册商标核定应用的办事类别雷同,其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应用带有“老城一锅”标识的门店招

牌、餐厅器具、及宣传品的行动。将“老城一锅”标识与“老诚一”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固然“诚”与“城”二者存在细微差别,前者比后者多了一个“锅”字,但

经由过程整体不雅察、综合断定,二者在字体、读音上均十分近似,属于近似的标识。在从事餐厅经营过程中,上诉人聚品缘公司对“老城一锅”标识的应用,足以使相干

"大众,"“老诚一”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是以,上诉人聚品缘公司应用了与老诚一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老诚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固然聚品缘公司应用的“城一锅”商标经由权力人合法授权,且“城一锅”商标注册在先,“老诚一”商标注册在后,但聚品缘公司在餐厅实际经营中应用的是“老

城一锅”标识,这也恰是被上诉人老诚一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动,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将“老城一锅”标识与“老诚一”商标进行比对。是以,聚品缘公司关于其

“城一锅”商标经由合法授权且注册在先故此没有侵权的上诉来由来由,法院不予支撑。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雷同或者邻近似的文字挂号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干"大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会,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对商品或者

办事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构成不合法竞争。本案中,老诚一公司据以主意权力的“老诚一”商标注册时光为2006年2月,受让时光为2007年5月,早于聚品

缘公司核准注册的时光,聚品缘公司的核准经营类别为餐饮办事、治理,与老诚一公司注册的涉案商标的办事类别雷同,成都公司注册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办公才能节约时间,聚品缘公司作为在后企业名称的持有人,在

经营同类办事中应用了与注册商标邻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足以引起相干花费者的混淆,其行动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权力人的不合法竞争。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来源:邦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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